遗产继承纠纷:遗嘱效力之争与遗产分配的司法裁决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史某 4 与田某育有史某 1、史某 2、史某 3 三个子女。史某 4 于 2029 年去世,田某于 2026 年去世,二人去世后留下案涉房屋及银行存款等遗产。史某 1 起诉要求对遗产进行分割,主张自己继承案涉房屋 40% 产权份额及部分存款。史某 2 出示 2028 年 12 月 1 日打印遗嘱(无见证人,由史某 3 打印)和 2030 年 11 月 13 日自书遗嘱(史某 2 称其写好给田某念后,田某照着抄的),称史某 4 遗产按 2028 年遗嘱继承,田某遗产按 2030 年遗嘱由其继承。史某 1 认为 2028 年遗嘱无效,2030 年遗嘱非田某真实意思表示,田某为文盲无书写能力,不应认定其效力。史某 3 同意史某 1 观点。一审法院认为 2028 年遗嘱不符合形式要件无效,史某 4 遗产由其配偶、子女共同继承,史某 2 尽主要赡养义务多分。2030 年遗嘱符合自书遗嘱形式要件,史某 1 和史某 3 未举证证明遗嘱不真实,故认可其效力,据此判决史某 1 继承案涉房屋 11% 产权份额等。史某 1 不服上诉,坚持认为 2030 年遗嘱非真实有效,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核心在于 2030 年田某所立自书遗嘱的效力认定。二审法院认为,史某 2 已初步举证,史某 1 和史某 3 虽质疑但未提供反驳证据,且经一审法院释明,史某 1 不申请笔迹鉴定,史某 3 撤回鉴定申请。史某 1 称田某为文盲无证据佐证,而户口登记为小学文化。自书遗嘱从形式到实质均符合要求,田某作为成年人能辨识抄写内容,一审认定遗嘱有效并据此分割遗产并无不当。此案例表明,在遗产继承纠纷中,遗嘱效力认定至关重要,法院依据证据和法律规定,综合判断遗嘱是否符合法定要件,以公平公正地分配遗产,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