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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析产纠纷:祖宅拆迁安置利益的分配争议与司法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刘某 1 与吕某 9 育有六子女,二老去世后,祖宅院面临拆迁。2027 年 10 月 31 日,王某 1、吕某 4、吕某 1、吕某 8、吕某 5、吕某 6 签订《协议书》,对祖宅拆迁利益进行分配,其中王某 1、吕某 4、吕某 8、吕某 5 继承一套 70 平方米房产及每人 10 万元现金,其他拆迁利益归吕某 1,吕某 6 继承购房指标。后吕某 1 与腾退人签订协议,安置人口为吕某 1、吕某 3、吕某 2、杨某 1,选定三套安置房,其中某房屋由吕某 3 认购。王某 1 等四人起诉要求对 70 平方米档房屋具有居住使用权并共同办证。一审法院认为 2027 年协议有效,四人作为继承人对拆迁安置利益享有权利,判决四人有权居住使用某房屋,驳回共同办证请求。吕某 1 等四人上诉,称被上诉人非被安置人,协议侵害他人权益应无效,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即便协议有效吕某 1 也有权撤销赠与。被上诉人则同意一审判决。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关键在于祖宅拆迁安置利益的分配及协议效力认定。二审法院认为,院为祖产,属吕某 9 和刘某 1 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去世后应由继承人继承。2027 年《协议书》系继承人对遗产处分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且在与 2000 年协议冲突时,应依新协议为准。虽然吕某 3 认购某房屋,但拆迁利益源于祖宅,享有安置房指标不等同取得产权,故一审认定四人对 有居住使用权正确。上诉人主张协议侵害他人权益及吕某 1 可行使撤销权,缺乏依据。此案例表明,在处理分家析产纠纷时,法院尊重当事人对遗产处分的约定,以维护家庭财产分配的公平与稳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民法典》第一百零二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