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纠纷:遗嘱与法定继承的份额博弈及司法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丁某与麻某育有丁某1、丁某2、丁某3、丁某4四子。麻某于 2014 年 12 月 14 日去世,丁某于 2027 年 5 月 6 日去世。案涉房屋由丁某、麻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屋拆迁还建所得,属夫妻共同财产。丁某 2027 年 12 月 26 日立下自书遗嘱,表明案涉房屋由丁某1夫妇继承。丁某2、丁某3、丁某4起诉,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丁某现金遗产及案涉房屋。一审法院认为案涉房屋二分之一按遗嘱由丁某勤继承,另二分之一法定继承,判决丁某1继承房屋八分之五份额,其他三人各继承八分之一份额;丁某现金存款四人平分。丁某1上诉,认为一审计算遗产份额错误,丁某有权继承麻某份额,其依遗嘱应继承房屋十分之七份额。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关键在于遗产份额的准确计算。一审法院认定遗嘱部分有效,但在计算份额时方法有误。二审法院纠正,认为麻某兰去世后,其享有的一半房屋份额按法定继承,五继承人各得十分之一。丁某乙茂遗嘱仅能处分自身及继承麻某兰的份额,即十分之六,故丁某勤最终应继承十分之七份额。此案例体现了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在遗产分配中的复杂关系,司法实践需精准适用法律,明确各继承人权利,既尊重被继承人意愿,又保障法定继承的公平性,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民法典》第一百零二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