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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争议:打印遗嘱效力与份额分配的法律权衡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王某 2 与王某 1 系王某 3 与檀某子女,二老去世后,王某 2 起诉要求依父母 2027  9 月 8 日所立遗嘱继承登记在檀某名下的某房屋,王某 1 则主张遗嘱无效,应按法定继承。王某 1 认为遗嘱见证人与王某 2 有利害关系,见证程序不合法,且父母订立遗嘱时因脑梗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法院查明,檀某 2027 年患脑梗,订立遗嘱时无相关诊断;王某 3 虽早患脑梗,但脑梗不必然导致无民事行为能力。同时,案涉打印遗嘱存在形式瑕疵,见证人未全程见证遗嘱生成打印,故认定遗嘱无效,按法定继承。考虑到王某 2 与父母共同生活并操办丧葬,判决其继承房屋 70% 份额及部分银行存款,并支付王某 1 相应折价款。王某 1 上诉,称一审未调查扶养义务,剥夺其举证辩论权,且自己生活困难,同时认为一审超诉求裁判程序违法。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核心在于遗嘱效力认定及遗产分配。二审法院认同一审对遗嘱效力的判定,因遗嘱不符合打印遗嘱形式要件,无法确认效力,应按法定继承。在遗产分配上,鉴于王某 2 对父母尽到生养死葬义务,一审判决其适当多分合理。对于王某 1 主张一审程序违法,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已充分保障其权利。本案提醒立遗嘱应严格遵循法定形式,确保遗嘱真实有效,同时,在遗产分配时,法院会综合考量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扶养情况,以实现公平公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