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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纷争:宅基地拆迁补偿的权益纠葛与司法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李某与李1、李2宅基地及房屋拆迁安置的继承问题产生纠纷。李某上诉称一审认定李1、李2为被征收人及回迁人错误,二人户口不在本村不具备资格,且案涉房产应属李3与袁1共同财产,其作为袁1继承人应继承三分之一份额,同时一审未支持其一次性搬家费、临时安置费诉求属认定事实和程序错误。李1、李2上诉主张 2011 年 6 月 2 日协议书系李3自书遗嘱,李某无继承权,即便有继承权,其份额认定也错误,且二人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李某应少分或不分。一审法院认定案涉回迁安置房产等由李3、李1、李2三人共有,李3占三分之一份额,李某转继承其中九分之一份额,以证据不足驳回李某关于搬家费和临时安置费诉求。二审中,法院依李某申请调取安置费及搬家费发放情况,查明 2027 年李3领取的一年安置费已在另案处理,后续费用因账目审计无法查阅,李某可另行主张。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关键在于遗产范围、继承人资格及份额认定,以及相关费用的继承问题。对于遗嘱认定,因协议书不符合代书遗嘱法定要求,一审按法定继承处理正确。关于拆迁安置房产等的继承,虽李某质疑李1、李2资格,但户口迁出不影响其对原房屋所有权,一审认定李3份额及李某继承份额合理。而对于李某主张的费用,已处理部分本案不再涉及,未查明部分因其证据不足一审驳回,但二审考虑实际情况,认为李某可待取得证据后另行主张。最终二审维持原判,平衡了各方利益及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