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纠纷:涉案房产的性质认定与继承份额之争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郝某1起诉要求分割郝某2名下某房产 50% 份额及出租收益,一审法院认定该房产系郝某2个人财产,经改造加盖未灭失,因加建部分未合法报建仅处理使用权,酌情调整郝某1使用权份额为 20%,驳回其租金诉求。张某1、郝某3不服上诉,主张涉案房产已灭失,新建房屋未确权不能继承,即便能处理郝某1份额应少于六分之一或不分,同时认为一审受理费承担比例有误、判项不清晰。郝某1答辩称涉案房产为郝某2个人遗产,未灭失,其尽到赡养义务应提高继承份额。二审中,张某1、郝某3提交新证据证明房屋系重建,郝某1质证认为非新证据不应采纳。法院经审查认定涉案房屋 2027 年系重建,其一半使用权可作为郝某2遗产处理,郝某1、张某1、郝某3各继承六分之一使用权。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关键在于涉案房屋性质及继承份额的认定。一审法院依常理认定房屋加建未灭失,二审因新证据认定为重建。对于继承问题,虽房屋重建未经批准,但有经济价值且在郝某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半使用权可作遗产。在继承份额分配上,法院认为张某1作为配偶、郝某3作为继子女要求多分理由不成立,郝某1虽未提交赡养证据但不代表未尽义务,不应少分或不分。最终二审法院部分支持上诉请求,纠正一审判决,明确各方继承份额。同时,因上诉人一审未及时提交关键证据,二审受理费由其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和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