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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葛:亲属间 40 万款项性质之争与司法定夺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赵某 1、赵某 2 因与赵某 3、胡某、赵某 4 的民间借贷纠纷,不服法院一审判决而上诉。赵某 5 与周某夫妻育有赵某 2、赵某 1、赵某 3 子女三人,赵某 3 与胡某为夫妻,赵某 4 是他们的儿子。2027  3 月 20 日,赵某 5、周某向赵某 4 转账共计 40 万元。赵某 1、赵某 2 主张该款是借款,依据是周某字条和记事本中 “垫” 字,且二审提供录音显示赵某 3 称房产处理好后还 40 万元。赵某 3、胡某、赵某 4 则辩称是赠与款,认为赵某 5、周某从未追讨,且不认可录音真实性。一审时,赵某 1、赵某 2 要求赵某 3 等人按法定继承分别支付其各 133,333.33 元,一审法院综合考量后驳回其诉求。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核心是赵某 5、周某与赵某 3、胡某、赵某 4 间是否存在借贷合意。一审中,赵某 1、赵某 2 提交的证据,如赵某 4 手书银行账号字条无其签字,周某记事本及赵某 2 记录的 “某某(借)” 等,都因各种原因难以直接证明借贷合意。考虑到亲属关系特殊,在赵某 3 等人否认借贷且提供无借款必要证据后,赵某 1、赵某 2 举证责任未完成。二审中,赵某 1、赵某 2 提交的录音证据,虽有赵某 3 提及还钱之语,但从完整录音看,各方对 40 万元性质未达成一致,该证据不足以认定为借款。最终法院维持原判,强调当事人应念及亲情,妥善处理家庭矛盾,赵某 1、赵某 2 因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