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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顾某高与陆某系夫妻,共育有六个子女。顾某高于1993年去世。2007年5月13日,某某公司2(拆迁方)与陆某及其子女顾某7、顾某4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约定,陆某名下位于祝桥亭中7组的房屋拆迁补偿款合计520,709.47元。同日,陆某与顾某2、顾某7签署协议,明确动拆迁房屋中顾某2家庭部分由其享受,剩余180平方米房屋按四份分配,陆某占两份,顾某2和顾某7各占一份。

拆迁结算单显示,陆某和顾某7名下的补偿款为239,760元,其中预留购房款292,000元;顾某2名下补偿款为280,949.47元,并由其实际领取。2014年7月30日,拆迁单位确认,陆某名下新房位于108弄23号402室,建筑面积65.65平方米,房款162,295元,由顾某1代为签字确认。陆某于2014年12月17日去世。

2018年4月27日,经村委会调解,六名子女签署遗产房处理协议,约定将陆某遗留的65.65平方米房屋以100万元价格卖给长子顾某1,兄妹六人每人分得17万元,待房屋过户手续完成后支付款项。现系争房屋登记在某某公司1名下,建筑面积65.65平方米。

关于拆迁过渡费,协议约定过渡期为2007年5月26日至2009年3月25日,超过过渡期的超期过渡费按规定增加。自2009年3月25日至2014年6月25日,按180.50平方米计算超期过渡费;自2014年7月30日起,因提前安置扣减45平方米,按135.50平方米计算至2020年7月26日安置完成。截至2024年9月21日,陆某名下的账户余额为57,239.67元。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中的系争房屋为陆某名下的安置房屋,属于其遗产。根据证据,陆某的宅基地房屋在拆迁时,陆某与顾某2、顾某7共同签署协议,明确顾某2因建房贡献获得相应补偿,且顾某2通过拆迁单位单独结算领取了28万余元补偿款。陆某去世后,其法定继承人共同签署遗产房处理协议,约定系争房屋归顾某1所有,顾某1向其他继承人各支付17万元折价款。该协议为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顾某2未履约违反诚信原则,即使房价上涨,责任在于顾某2,其无权主张重新评估房价。

关于陆某建行账户内57,239.67元余额,经查属拆迁单位向顾某4、顾某7支付的超期过渡费,应确认账户余额归顾某4和顾某7所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