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纠纷中的产权分配与继承权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孟某4与孟某1、孟某3是兄弟关系,孟某4在2021年去世,未婚且无子女,未留遗嘱。孟某3于2022年去世。孟某1与孟某3、孟某4的父母均早于孟某4、孟某3去世。孟某4名下有一处房产,孟某1与孟某3依据公证书共同继承该房产,并约定房产出租至2023年结束,租金按50%分配,若到期不再出租则出售房产,房款也按50%分配。
孟某3曾与关某某签订了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租期至2024年1月,租金按月支付。孟某3收取了数次租金,但在2021年7月之后未再收到租金。孟某4名下还留有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养老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以及多个银行账户的存款。孟某1要求在扣除墓地费用和已分割款项后,对丧葬费、抚恤金和银行余额进行分割,曹某某与孟某2同意进行分割,但无法提供丧葬费的支出凭证。孟某1同意扣除300元丧葬费,并主张孟某4的赡养由两家轮流负责,但不认同孟某3一家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遗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并按照法定继承的顺序进行。配偶、子女和父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等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人通常应平等分配遗产,但如果某些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共同生活,他们可以多分。关于孟某4的丧葬补助金,由于孟某3一家负责丧葬事宜,因此该笔款项首先用于补偿孟某3的丧葬支出,剩余部分与抚恤金一并分配给孟某1、曹某某、孟某2。孟某4的其他账户余额(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银行存款)在扣除墓地费用和已分割款项后,考虑到孟某4自2018年起与孟某3一家共同生活,并且孟某3一家尽了较多赡养义务应多分。关于2021年9月至12月期间的房租收入,孟某1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房屋确实有租金收入,不应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