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书遗嘱效力与房屋继承份额纠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本案中,贾某9与张某2夫妇育有七女一子。贾某7与高某4为夫妻,育有二子高某1和高某3。高某3与张某1为夫妻,育有一子高某2。2009年贾某9去世后,2011年贾某7及其余子女向贾某6提起继承诉讼,要求确认其对东店村贾家一巷6号和18号房产的份额。2011年法院作出判决,确定各继承人的财产份额,包括北正房五间、树木等遗产。2016年张某2去世,2018年高某4去世,2021年贾某7去世,2023年高某3去世。在审理中,贾某1、贾某2、贾某3、贾某5、贾某4提交了张某2的遗嘱,内容为八个子女均分其所有财产,遗嘱由贾某4代书,张某2捺印,证人签名。贾某8在之前的案件中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6号房屋份额。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涉及遗产继承问题,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若有遗嘱则按遗嘱继承,但必须符合法定形式要求。法院此前已确认张某2对6号房屋享有二十分之十二的份额,张某2去世后,该部分房屋份额应作为遗产分割。贾某1、贾某2、贾某3、贾某5、贾某4所提交的遗嘱因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因此判定为无效,张某2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由其子女均等继承。贾某8已放弃继承。关于遗产分割,贾某7与高某4婚姻期间继承所得的房屋份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去世后由高某1和高某3继承。高某3去世后,其份额由张某1和高某2继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