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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徐某瑞与徐某娥是夫妻关系,育有三子女:长子徐某云、次子徐某蛟(未婚未育)和女儿徐某英。徐某瑞于2015年去世,次子徐某蛟于2019年去世,徐某娥则于2023年去世。位于山东省莱西市的房产原为徐某瑞与徐某娥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四间房屋,南北方向的平房三间以及过道。在2022年,徐某娥在土地部门办理了不动产确权登记,并将其中靠东的一间房屋赠与长子徐某云并完成过户,其余三间房屋的产权登记在徐某娥名下。徐某瑞和徐某娥生前未留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在没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继承应按照法定继承进行。本案中,徐某瑞与徐某娥未留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因此按法定继承处理。涉案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徐某瑞与徐某娥各自拥有两间房屋产权。徐某瑞去世后,其遗产部分由配偶徐某娥、长子徐某云、次子徐某蛟和女儿徐某英共同继承,每人继承半间房屋。次子徐某蛟去世后,其继承份额由徐某娥继承,徐某娥因此拥有三间房屋份额。徐某娥将四间房屋中的一间赠与徐某云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徐某娥去世后,剩余的两间房屋作为遗产由徐某云和徐某英共同继承,每人继承一间房屋。徐某英要求多分房产的主张,因未能证实徐某云未履行赡养义务,不应支持;徐某云提出徐某英不具备涉案房产的宅基地使用权的抗辩,因法律规定身份不影响农村房屋继承,也不应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