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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纠纷:遗嘱效力与房产份额分配分析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牛某5与曲某系夫妻关系,育有牛某6、牛某2、牛某3、牛某7四名子女。牛某5于2018年12月5日去世,曲某于2023年6月10日去世。牛某6于2021年8月6日去世,其配偶张某3及女儿牛某1为其继承人。牛某7于2021年12月19日去世,其配偶刘某及儿子牛某4为其继承人。双方均认可牛某5的父母早于牛某5死亡,且曲某在牛某5去世后未再婚。二被告提交了曲某存放于为老遗嘱库的遗嘱及相关视频。遗嘱中,曲某将其在牛某5名下房屋中属于自己的份额留给小儿子牛某7,理由是牛某7与其同住并承担主要赡养义务,且购房时牛某7出资10万元。遗嘱明确,所涉房产份额为牛某7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遗嘱由代书人王某起草,见证人王某、杨某在场签字确认,并附有相关声明和见证书,表明代书和见证行为合法且无利益冲突。三原告提交了大量证据,证明其在曲某晚年尽了更多赡养义务,包括曲某的医疗费用清单、物品购买记录及视频,显示三原告对曲某进行了更多照料。三原告还提交牛某5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的相关文件,证明房屋归牛某5名下。三原告否认二被告主张的牛某7出资购房10万元的说法,称已于2015年偿还该款项,并提交银行汇款凭证。二被告提交了社区居委会的证明及视频,显示二被告一家自2017年起与牛某5、曲某同住,履行了主要赡养义务。在牛某7去世后,二被告继续照顾曲某的日常生活。二被告主张牛某7购房时确实出资10万元,并未收到全额偿还。

争议焦点包括:遗嘱的效力是否成立、遗嘱所涉房产份额的归属及赡养义务的履行情形是否影响遗产分配。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中,涉案房屋系牛某5与曲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因此应为夫妻共同财产。牛某5去世时未留下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因此,涉案房屋的一半份额归曲某所有,另一半份额作为牛某5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曲某、牛某6、牛某2、牛某3、牛某7共同继承。虽然曲某立有遗嘱,将房屋中属于自己的部分指定给牛某7,但由于牛某7在曲某之前去世,因此,遗嘱中涉及牛某7的部分应按法定继承处理。由于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通常应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尽管二被告主张刘某应因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而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但考虑到三原告在牛某7去世后对曲某的主要赡养义务,不应采纳其主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