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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效力继承相关问题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杨某甲兄弟四人,杨景福排行老二,杨某甲排行老三。杨景福无子女,老年时认王国中为干儿子,并于2009年4月2日与其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约定王国中负责杨景福的生活照料及丧葬事宜,杨景福去世后,将其位于毛庄镇的房屋、宅基地及耕地赠与王国中。该协议于2009年4月6日经过公证,但杨景福于两天后去世,后事由侄子杨某乙操办。因王国中未尽到抚养和丧葬义务,太康县人民法院判决王国中无权受遗赠,其上诉被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此外,杨景福在2009年2月曾立遗嘱,明确其房屋及部分宅基地归自己所有,另一部分宅基地归杨某甲及其子女使用,并将自己的三间房屋、部分宅基地及责任田遗赠给侄子杨某乙。原告杨某甲主张杨某乙未尽抚养义务,认为遗赠抚养协议无效,杨景福的财产应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遗赠抚养协议是抚养人承担生养死葬义务以享有遗嘱权利的协议。但杨某乙与杨景福签订协议后,未尽其生前抚养义务,仅在杨景福去世后操办了丧事,遗赠抚养协议无效。因此杨景福的生前财产应由其法定继承人杨某甲继承。同时,杨景福生前的责任田所有权和宅基地归村所有,不属于遗产范围,不适用继承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