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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范围认定与法定继承分配分析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诉争房屋于1995年登记为李某4的财产,且各方确认该房屋为李某4与任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各占50%产权份额。李某4去世后,其50%份额作为遗产由任某及四个子女平均继承,每人继承10%份额。李某5去世后,其继承的10%份额根据其生前自书遗嘱由配偶沈某继承。任某去世后,其50%份额由其三名在世子女李某1、李某2、李某3均等继承。审理中,李某1、李某2、李某3表示,如果沈某确实享有10%产权份额,他们同意在剩余产权中按李某1享有38%、李某2和李某3各享有26%的比例进行分配。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中,因被继承人李某4、李某5、任某的死亡均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适用当时的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李某4与任某均未立遗嘱,其遗产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同一顺序继承人一般均等分配遗产,除非协商一致。李某1虽主张因尽较多赡养义务应多分遗产,但未提交证据,不应采信。李某4去世后,其对系争房屋的50%产权份额由任某、李某5、李某1、李某2、李某3均等继承,每人10%。李某5因未分割遗产前去世,其继承的10%产权份额根据遗嘱由沈某继承。任某去世后,其继承的10%份额及原有的50%产权份额,由李某1、李某2、李某3均等继承。关于房屋租金,因租金属法定孳息,应按产权比例分配。租金从李某1自认的起租日期2024年4月1日起计算,以每月6,000元为标准,三个月租金合计18,000元,由李某1支付其余共有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以及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款、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