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继承纠纷中的抚养关系认定与遗产分配原则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本案围绕杨某良遗产位于无锡市滨湖区××房产的继承问题展开。杨某良与葛某系夫妻关系,共同登记为案涉房屋的产权人,并设有42万元的抵押。杨某系杨某良女儿,杨某良父母均早于杨某良死亡;顾某系葛某与前夫所生子女。杨某良于2018年9月11日去世,遗产继承人范围及分配成为争议焦点。本案的主要争议事实为:一、原告沈某是否为杨某良的非婚生子女;二、顾某是否与杨某良形成具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关系。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关于沈某是否为杨某良非婚生子女,沈某与杨某的亲缘关系经过司法鉴定,结果为倾向于二人为同父姐妹关系。结合沈某提供的杨某良与其母亲沈某均签订的协议书、胡埭杨氏宗谱、杨某良墓碑照片等证据,可以认定沈某系杨某良的女儿,为杨某良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有权继承遗产。

关于顾某是否有权继承遗产,本案需判断其与杨某良是否形成具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关系。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判断继父母与继子女是否形成抚养关系的标准包括:是否共同生活过、是否负担生活及教育费用、是否在生活与情感上给予关心和帮助等。综合各方证据,顾某自小学期间开始与杨某良共同生活,并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其至今未工作,其生活费和教育费用主要由杨某良、葛某承担,微信记录和银行转账记录显示杨某良与顾某之间关系密切,感情深厚。虽然顾某的抚养权在1997年调解书中归属其生父顾某东,但此并不影响顾某与杨某良之间形成抚养关系。因此,应当认定顾某为杨某良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有权继承遗产。

本案继承人包括杨某良的配偶葛某、女儿杨某、非婚生女沈某及继子顾某,四人同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杨某良与葛某系夫妻关系,案涉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杨某良占有二分之一份额,该份额作为其遗产,由四名继承人均等继承。同时,各继承人应在其继承的遗产份额范围内对杨某良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一百四十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一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