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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与遗产分配:赡养义务与法定继承的权衡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20年去世,与原告潘某自1976年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育有两女王某1和王某2。被告王某3因患病在幼年时被王某抱养,未办理领养手续;王升艳为王某的侄女,自幼由其抚养长大。潘某自1997年离家,期间少有回归。王某于1991年前后建造了一处房屋,其生前患脑血栓并偏瘫长达十五六年,主要由王某艳赡养、护理。村委会和邻里调查显示,潘某离家后未尽赡养义务,王某1、王某2亦仅尽少量赡养义务,王某3因病无力承担赡养责任,王某的丧葬事宜由王升艳和王某3主要负责,王某3按照农村风俗为其“摔老盆”。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原告潘某与王某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自1976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构成事实婚姻。二人在婚后建造的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1/2份额归潘某所有,其余1/2份额作为王某的遗产进行分割。遗产继承的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被告王某3虽未办理合法领养手续,但因其自幼被王某收养,与王某长期共同生活并被社会认可为父子关系,应依法认定其为王某的养子,与原告潘某、王某1、王某2共同成为王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综合考虑各继承人的具体情况及对王某的赡养义务履行情况,潘某因长期离家未尽赡养义务,王某1和王某2在父亲长期卧病期间亦未尽到赡养义务,故三人仅继承遗产的少量份额;王某3因身体患病且在丧仪中尽到了“摔老盆”的风俗义务,其生活艰难且与王某共同生活多年,应对其适当多分遗产;王某艳虽不属于法定继承人,但其在王某生病期间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并负责丧葬事宜,可以依法认定其可适当分得遗产份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