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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争议:拆迁补偿与房屋所有权的法律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姜某于2005年5月11日去世,其妻龚某于2011年10月25日去世,两人生育四个子女:龚根、龚某3、龚某1、龚某2。其中,龚根未婚且无子女,已去世。龚某3与徐某婚后育有一女徐某。1978年,姜某户建有四间平房,1992年宅基地清丈核实登记时,两间登记在姜某名下,两间登记在龚某3名下。1994年,姜某户申请拆除四间平房并新建三上三下楼房,实际仅拆除三间平房,保留一间平房未拆除,共形成七间房屋。1998年,七间房屋登记至龚某3名下。2018年10月15日,登记在龚某3名下的房屋因拆迁,由龚某3与海门高新区管委会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确认老宅合法建筑面积为232.34㎡,并获得拆迁安置补偿款448,863元,安置方式为产权安置。2021年6月,龚某3依据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与南通市海门海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三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三套房产,分别为春江花园11幢204室(含25号车库)、30幢1506室(含B164号车库)、30幢1507室(含B151号车库)。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两原告主张被拆迁房屋系姜某、龚某与龚某3共同建造,要求确认房屋中有姜某、龚某的遗产份额。但根据以下事实不应予支持: 

1. 1994年建房背景:姜某、龚某与龚某3系父母子女关系,当时由姜某、龚某3两户共同申请拆除原房建造新房。但两原告未能证明姜某、龚某参与建房的行为是为了主张房屋所有权,而非仅要求居住权。 

2.房屋登记情况:1998年房屋产权登记时,七间房屋登记至龚某3名下。姜某、龚某生前未对产权登记提出异议,两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姜某、龚某主张过房屋所有权。 

3.长期实际占有使用:在姜某、龚某去世后,龚某3对房屋形成了长期稳定的占有和使用关系。 

4.拆迁安置情况:拆迁时姜某、龚某早已去世,未使用其人口面积作为补偿依据,故安置房中无姜某、龚某的遗产份额。 

综上,涉案被拆迁房屋属龚某3个人所有,不属于姜某、龚某的遗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