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纠纷中的产权分配与继承权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1.昆山市××镇××房产的继承权与产权分配
根据(2019)苏0583民初119x号判决书,原告阮某的父亲阮水生享有昆山市××镇××房产2.5%的产权份额。阮水生去世后,原告与被告吴某签订协议,约定阮水生所享有的该份额全部由原告阮某继承,吴某放弃权利并将其赠与阮某。同时,阮某愿按照房屋市场评估价值,以货币补偿被告张某的继承份额。
2.昆山市××镇××房产的房屋面积及市场价值
原告确认该房产面积为70.87平方米,并参照安居客房产平台的挂牌价(9600元至10000元/平方米)计算房屋总价值,作为分配补偿的依据。
3.其他财产的继承
吴某还约定将基于阮水生对周庄镇银子××路房产的继承权份额,全部赠与阮某。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包括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合法个人财产。继承按照法定继承、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或依据遗赠抚养协议处理,继承权男女平等。法定继承中,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均等,但对尽主要抚养义务或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适当多分,而有能力却未尽抚养义务的继承人可少分或不分。
本案中,阮水生未留遗嘱,故遗产依法定继承处理。原告阮某为阮水生的女儿,被告吴某为阮水生的配偶,两者为法定继承人无争议。争议焦点为被告张某是否享有继承权。根据陈述,吴某与阮水生于1989年结婚后,张某随二人生活,并由二人抚养教育,当时张某未满11周岁,与阮水生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故本院认定张某为阮水生的法定继承人。
依据法律规定,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在分割遗产时,应先分出一半为配偶所有,剩余部分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阮水生的遗产包括昆山市××镇××房产的2.5%产权份额及款项其中一半份额归吴某所有。
关于张某的继承份额,本院考虑张某未尽赡养义务的情况,依法认定张某应少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