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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产权归属与遗产分割纠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1.关于安置房的产权性质 

案涉房屋由1992年建造的被拆迁旧房置换而来,该旧房原为夏广广一家所有。2017年拆迁后置换的安置房(1402室和1502室),权属登记为夏广广单独所有。虽然在2019年签订的协议书中,其他家庭成员明确表示放弃对安置房的产权份额,但因该协议中安置房未及时完成产权变更手续,安置房的权属仍存在争议。

2.关于1998年协议的效力及内容 

1998年赵国新与赵某1签订协议,约定乡下房产归赵某1管理,但明确产权的最终归属需待父母(夏广广、赵德元)去世后再实施。这表明赵某1对乡下房屋具有一定管理权,但产权归属仍以父母的遗产分配为依据。

3.关于2019年协议的效力 

在2019年协议中,家庭成员明确约定两套安置房归赵某1所有,其他成员放弃产权份额。但因签订协议后直至2020年安置房登记,仍登记为夏广广单独所有,表明协议未能最终实际履行,对安置房的产权归属产生了新的争议。

4.关于安置房的分割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在继承时应先分割出配偶的1/2份额,余下部分作为遗产由继承人共同分配。本案中,赵德元去世时,被拆迁旧房的一半份额作为其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夏广广、子女赵某1、赵国新、赵某3)均分。赵国新和夏广广分别去世后,其享有的遗产份额由继承人赵某1、赵某3、赵某2(赵国新的子女)继承。最终,安置房应由各继承人按份额继承或由赵某1单独所有,并支付相应补偿款。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核心在于确认安置房的产权归属以及遗产分割问题,应综合1998年协议、2019年协议以及法定继承原则进行判断。本案中,安置房1402室、1502室的性质为夏广广、赵德元夫妻共同财产,被拆迁旧房在赵德元去世后未进行析产分割,因此安置房应为夏广广、赵国新、赵某1、赵某3共同共有。赵国新去世后,其享有的财产份额由其继承人夏广广、江某、赵某2继承。2019年签订的协议书被认定为分家析产协议,而非赠与合同,其内容合法合理,与1998年协议的安排相一致,充分考虑了家庭成员的利益分配和平衡。协议书依法成立,对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应依约履行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