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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本案中,顾某某与原告陈某为夫妻,顾某某与被告顾某为父子关系。顾某某于2021年3月16日去世,未留下遗嘱。顾某某去世时,除了原告陈某和被告顾某外,未有其他继承人。
顾某某去世时,所留下的涉案房屋位于徐州市鼓楼区电业局住宅楼1#-A-502(3-504),建筑面积101.6平方米,该房屋由顾某某单独所有。经双方确认,涉案房屋的价值为120万元。此外,涉案房屋目前无人居住。原告陈某自2017年起因健康问题接受治疗,且自2018年开始居住在徐州市泉山区的华景春天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被告顾某则自认其名下拥有两套房产。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若没有遗嘱,则继承人根据法定顺序进行分配。在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之间,遗产份额应当均等;对于主要履行抚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时可以适当倾斜。
关于涉案房屋的性质,虽然房屋登记在被继承人顾某某名下,但该房产是在顾某某与原告陈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因此该房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为顾某某的遗产。
在继承份额的分配上,原告陈某和被告顾某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尽管原告陈某主张房屋全部归其所有,但由于缺乏充分证据支持,法院未予采纳。被告顾某主张自己应多分遗产,因自2018年起其为顾某某提供更多赡养义务。然而,法院认为被告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此主张,且原告也同样需要他人照顾,因此遗产应当在两人之间均等分配。
【法律依据】
第一千零二十一条、第一千零二十二条、第一千零二十三条、第一千零二十七条、第一千零三十条、第一千零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