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遗产分配纠纷:赡养贡献与房屋继承份额争议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孙传聪与王敬銮共有五个儿子:孙某2、孙成顺、孙某5、孙某4和孙某1。孙成顺与王恒淑育有一女孙某3。涉案房屋位于徐州市云龙区民和路23号楼2单元102室,为孙传聪与王敬銮的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孙传聪名下。孙传聪于2001年11月18日去世,王敬銮于2014年2月11日去世,孙成顺于2021年6月13日去世,王恒淑于2018年8月3日去世。

2011年2月2日,孙某2起草并签订了关于赡养王敬銮的《备忘录》,孙成顺、孙某5、孙某4、孙某1均在《备忘录》中签字。《备忘录》约定了赡养王敬銮的相关事项,包括聘请保姆、分配赡养责任、保管资金、及对孙某4的赡养贡献给予倾斜。然而,根据庭审中各方陈述,部分签字人未严格履行探望赡养义务。

根据徐州市云龙区彭城街道办事处宣武社区居委会于2014年5月19日出具的书面《证明》,王敬銮生前及病重期间主要由其儿子孙某4及儿媳照料生活。原告方申请对涉案房屋进行市场评估,经评估,房屋总价为100.69万元。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孙传聪与王敬銮先后去世,其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配。根据继承法,孙传聪与王敬銮的五子均可继承其遗产。孙某3作为孙成顺的唯一第一顺序继承人,可参与本案中的遗产分配。涉案房屋位于徐州市云龙区民和路23号楼2单元102室,为孙传聪与王敬銮的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孙某4主张王敬銮生前已将自己享有的房屋50%份额赠与其个人所有,并提交了“房产赠书”作为证据。但因该赠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存疑,且不动产赠与须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本院认定该主张无效。

关于遗产分配,法定继承原则要求同一顺序继承人均分遗产,但对尽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适当多分。本案中,被告孙某4对王敬銮生前尽了较多扶养义务,酌情多分遗产。经本院裁定,孙某4对涉案房屋享有30%的份额,孙某2、孙某3、孙某5、孙某1各享有17.5%的份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三款,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