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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褚某某于2006年去世,其名下坐落于琵琶村琵琶路3巷200号的房屋登记信息显示,褚某某生前在宅基地上建有两处房屋,建筑面积共计106.48平方米,系1960年和1967年自建所得,房屋所有权合法有效。此外,在同一宅基地上,其长子褚某4于1980年经村委会批准,自建一处建筑面积52平方米的房屋,产权亦合法有效。
2013年,原告褚某1、褚某2、褚某3和被告褚某4协商一致后,对上述两处房屋进行了翻建,翻建资金由四人共同出资,原告三人分别出资5万元。翻建后,被告褚某4陆续向原告三人返还了上述出资款。2020年3月16日,因鼓楼高新区改造项目,涉案房屋被征收。评估报告显示,涉案地块总建筑面积567.42平方米,其中合法宅基地面积为364.86平方米,合法建筑面积为510.8平方米,拆迁补偿包括装修、自建房及附属设施的估价总计约82,641元。涉案房屋的产权及翻建出资已明确,征收补偿款的具体分配需依据实际产权比例及出资情况依法处理。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被继承人褚某某于2006年3月15日去世,其遗产包括所有权证号为3624的房屋,共7间,占地面积106.48平方米。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为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褚某某去世后,其房屋的一半为其配偶吴某的所有,其余一半为褚某某的遗产,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虽然房屋在2013年被翻建,但该翻建系原、被告共同协商的结果,且原告褚某1、褚某2、褚某3均有出资,并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因此,该房屋所产生的继承利益始终存在。
经查证,证号3624的房屋现已拆迁,但拆迁补偿协议尚未签订。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拆迁利益中一半归原告吴某所有,其余部分由原、被告按照法定继承原则平均继承。由于拆迁补偿利益尚未具体确定,因此原告主张分割458.8平方米的请求超出本案处理范围不能得到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