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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夏某某与连某某系夫妻关系,共育有六名子女:长女夏某1、长子夏某2、次女夏某3、三女夏某4、次子夏某5和四女夏某6。二人父母均先于其去世,连某某于2016年10月5日去世,夏某某于2023年8月30日去世。
2015年12月15日,夏某某与连某某在××省×县公证处公证人员见证下分别立下遗嘱,并于2015年12月25日取得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遗嘱明确表示,二人去世后,其个人财产(包括房产、房屋内的所有财物、存款及去世后的一切补贴款)均由次子夏某5继承,其他人不得干涉。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被继承人夏某某与连某某生前立有经公证的遗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该公证遗嘱合法有效,应按照遗嘱由次子夏某5继承二人的财产。五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公证遗嘱存在法定无效情形,亦未能证明遗嘱非二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故主张按照法定继承分配财产的请求不予支持。
同时,五原告提交的录音、录像缺乏其他证据佐证,人员身份无法核实,内容亦不足以证明被告存在严重虐待被继承人的情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关于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法定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