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分配协议显失公平?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张某与被告陈某于某年登记结婚,二人育有一子陈某1,原告杨某为张某之母。2016年5月29日,张某去世。同年6月3日,陈某与杨某就遗产继承问题达成协议,签署《协议书》。协议内容包括以下主要事项:
关于房产:2011年,陈某和张某购买了椒江区新时代广场的一处房产及车位,购房资金主要来源于陈某父亲和杨某的借款,装修费用由杨某承担。协议约定杨某可居住至去世,房产权归陈某所有,杨某无权处置,车位可出租,租金归杨某。杨某去世后,房产产权归陈某之子陈某1。
其他财产:陈某购买的机场路房产及其他房地产归陈某所有,杨某无继承权且不承担相关债务。
汽车处理:杨某赠予张某的马自达轿车评估后变卖,所得归杨某;陈某购买的宝马轿车归其所有,杨某无继承权及债务承担。
遗产和抚恤金:张某工作期间的丧葬费、抚恤金及相关待遇与杨某无关;公司为张某缴纳的公积金和养老保险按继承法支付比例给杨某,生活照顾费归杨某所有。
2016年6月24日,陈某将马自达轿车相关材料交付杨某,双方签署《交接单》。上述内容由相关证据与双方陈述证实。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原告杨某以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撤销其与被告陈某于2016年6月3日签订的《协议书》,理由包括:签订协议时杨某因丧女悲痛,判断力受限;被告陈某隐瞒张某财产,协议中对遗产范围表述不清;协议由被告单方起草,未经协商;协议未充分照顾杨某利益,所得遗产份额与法定继承份额不符。
张某刚过世时,杨某悲痛属人之常情,但陈某作为张某亲属,同样可能悲痛,杨某的悲痛不足以证明双方判断力差异显著。此外,双方于协议签订20多天后按约完成车辆交接,表明杨某对协议的认可,难以支持其“一时之念”签订协议的说法。
关于财产隐瞒问题,杨某认可张某曾与其讨论财产和债务情况,且未发现协议所列财产以外有其他大额遗产,杨某主张陈某隐瞒财产的理由不足。对于协商过程,杨某未能证明协议未经双方协商,或陈某经验显著优于杨某。
最后,显失公平需体现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且一方遭受重大不利。但协议内容未显示杨某所得遗产份额与法定继承份额严重不相称,亦无证据表明杨某遭受重大不利或双方权利义务明显失衡。综上,杨某以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撤销协议的理由不充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