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纠纷及相关协议效力问题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许某与丈夫季某共同育有三个子女,其中长子季某1早逝,次子季某2与李某同居,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幼子季某3,长女季某4。家庭成员之间就老宅的拆迁补偿和住房安置进行了多次协议和诉讼。特别是2012年12月,许某与季某2、季某3及李某签订的协议,涉及许某的赡养和拆迁补偿待遇的分配。此协议被季雷认为侵犯其继承权,并提起诉讼,法院裁定该协议无效。同时,季某2与政府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也在后续被许某起诉,法院判决维持原协议有效。许某于2016年8月立遗嘱,明确表示其部分遗产(如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房待遇)归幼子季某3继承,其他子女不得享有。这一遗嘱的效力在继承问题中成为争议焦点。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围绕拆迁安置房及车库的归属展开争议。根据“立分书凭据”,位于西宅东头的第一、第二间房屋在两老生前已被处分,其中第一间归季某2所有,第二间约定两老百年后由季某2、季某3、季某4均分。两老仅享有使用权,所有权已明确划分。许某在分书订立时虽未签字,但现场未提出异议,视为认可,因此该两间老宅不再属于遗产范畴。
同时,季某2签订的684号协议所涉及的拆迁房屋所有权并未侵犯许某的权益。富江一品花园的拆迁安置房及车库系季某2根据684号协议取得,与许某及季某的遗产无关。此外,即使上述房屋仍存有原告权益,根据2012年12月11日的协议,原告已将自身拆迁权益让渡予季某2。因此,原告无权再主张返还拆迁权益或继承相关遗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