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继承:父母拆迁补偿房产争议的法律分析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本案涉及原告郑某1与被告郑某2、郑某3、第三人汤某的财产争议。郑玉成和史德英是郑某1、郑某2、郑某3的父母,二人分别于1988年和1993年去世。2000年,被告郑某2与徐州市云龙区骆驼山街道办事处签订拆迁协议,涉及拆迁补偿和安置房安排。协议约定拆迁补偿为69027元,并提供安置房,其中包括黄山小区6#-3-602、8#-3-602两个房屋,并规定了拆迁的时间和费用退还事项。根据徐州市不动产登记信息,郑某2为屋主,且在2014年10月31日完成产权登记。2015年,郑某2与汤某共同申请不动产权属登记,并成功获得不动产权证,登记为共有房屋。房屋坐落在德政路狮子山小区,建筑面积47㎡。此外,原告郑某1陈述自己曾居住该房屋,并称房屋费用由其缴纳,但未提供相关证据。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根据《继承法》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权纠纷的诉讼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原告在本案中主张涉案房屋系其父母所有的老屋拆迁所得,然而原告的父母分别于1988年和1993年去世,继承从其父母死亡时开始。原告未能在二十年内提起诉讼,因此依据法律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出诉讼时效。
此外,原告在庭审中承认在2014年左右得知房屋产权证的办理情况,并且知晓涉案房屋产权人并非自己,而是被告郑某2及第三人汤某。因此,从原告知情时起至起诉之日,已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且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诉讼时效中断。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八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