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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无效导致继承争议:父母财产分割与合法性审查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刁恒英与王某生前育有三女一子(刁某1、刁某3、刁某2、童某)。刁恒英于2010年去世,王某于2014年2月8日去世。原告童某提供了一份代书遗嘱,遗嘱内容表示将王某生前的两处房产及其财产性权益全部由童某继承,遗嘱有代书人金月华签名、见证人陈某与曹某签名,但立遗嘱人王某仅捺印无签名,落款时间为王某去世前一天(2014年2月7日)。2014年3月9日,童某与刁某2分别与房屋征收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两处房屋的拆迁事项,其中一处房屋产权人为刁恒英,建筑面积215.05平方米;另一处房屋产权人为刁某2,建筑面积251.85平方米。庭审中,童某陈述其签署的拆迁协议所得利益已由其全部享有。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原告童某基于王某的代书遗嘱主张继承其父母名下的全部财产,主张代书遗嘱有效的一方需就遗嘱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承担举证责任。在代书遗嘱的订立过程中,遗嘱人口述、代书人记录、见证人见证三者须在时间上同步且空间上同一。然而,本案中的代书遗嘱存在多项实质和形式要件的缺失:首先,遗嘱上没有立遗嘱人王某的签名,仅有捺印,且证据显示捺印并非王某自主行为;其次,遗嘱订立的时间与地点的陈述存在矛盾,时间和空间的不同步与不一致使遗嘱真实性存疑;再次,根据证人陈述和医疗记录,王某在遗嘱订立时患有肺癌并伴随呼吸衰竭,无法以正常方式交流,难以证明遗嘱内容完全为其当场口述并由代书人记录。因此,涉案代书遗嘱无法反映王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无效。原告基于该遗嘱的诉讼请求无法成立,同时遗嘱仅能处置立遗嘱人个人财产,而非涉及他人权益的共有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