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分配争议:继承人与不动产登记纠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杨某与姚某为夫妻,婚后育有五个子女:姚某1、姚某2、姚某3、姚某4和姚某5。涉案房屋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亚麻小区,是夫妻共同财产,于2001年房改买断并登记在杨某名下。2005年1月13日,姚万荣去世,未留遗嘱。2016年1月9日,姚某5去世,其独生女马某作为继承人。2017年9月22日,杨某与姚某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杨某将涉案房产以20万元出售给姚某4,但未实际支付款项。同日,二人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房屋登记至姚某4名下。2018年7月25日,杨某以所有权确认为由向香坊区法院提起诉讼,但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杨某上诉后,哈尔滨中院于2019年3月1日维持原判。2019年7月11日,马某等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要求撤销此前的不动产登记和确认房屋权属纠纷的相关判决。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判断马某三人的起诉符合主体、程序、实体和管辖条件。首先,涉案房屋属于杨某与姚万荣的夫妻共同财产,姚万荣去世后,马某、姚某1、姚某3等继承人依法对房屋享有财产份额。原审法院未追加马某三人为第三人,且其未参加诉讼并非因自身过错,故其具有提起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其次,提起撤销之诉的时间应从第三人知悉权益受损时起算,马某三人并未超过六个月的除斥期间。再次,生效判决错误认定姚某4享有案涉房屋所有权,侵害了马某三人对房屋的继承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所有权,处分需全体共有人同意,而杨某单方处分房屋的行为无效。同时,姚某4未支付房款,不构成善意取得,其受让行为不合法。虽然杨某与姚某4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但处分行为因杨某无权处分而无效,哈尔滨中院终xx号判决的认定侵害了马某三人行使继承权的权利。因此,马某三人请求撤销该判决的诉讼理由成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