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履行赡养义务对遗产分配的影响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信息

原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与被告王某己系王某与张某夫妇的子女。王某与张某分别于2006年和2013年去世,遗留下位于郧县xx镇xx街的房产三间。王某与张某未留下财产分配遗嘱,导致原告与被告在遗产分割上产生分歧。原告主张平均分割遗产,但被告王某己不同意,双方无法达成分割协议,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对遗产进行平均分割,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原告提交了郧县xx镇xx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死亡注销证明、1987年11月的《郧县房产所有权证》与《土地使用证》、2001年8月的《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以及1987年11月的《个人用地申请书》等证据,以证明其诉讼主张。被告王某己则辩称,一间偏舍是其与父母分开另住后自己建造的,属于其夫妻共同财产,且其对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多分遗产。被告提交了郧县国土资源局的土地档案资料、2008年10月的《地籍调查表》、房屋登记薄、拆迁意向性协议、房屋平面图和现场照片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以支持其抗辩主张。

律师评价

首先,关于遗产的范围,王某己主张偏厦是其夫妻共同财产,而原告则认为偏厦属于王某与张某的遗产。根据被告提交的证据,偏厦是王某己夫妇在分家后建造的,且一直由其居住使用,其他子女也未提出异议,因此可以推定偏厦属于王某己夫妇的共同财产。其次,关于遗产的分配,王某己主张其对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多分遗产。根据法律规定,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适当多分遗产。王某己提交的证人证言等证据能够证明其对父母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因此在分配遗产时可以适当多分。原告主张平均分割遗产,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对父母尽了同等的赡养义务,因此其主张难以得到支持。综上所述,王某己的主张在法律和证据上更具说服力,原告的诉讼请求可能难以得到法院的全部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