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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权的效力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信息

黄某2和张某为夫妻,黄某2和张某的儿子为黄某3,女儿为黄某4。刘某为黄某3的妻子,黄某3和刘某的长子为黄某5,次子为黄某6。黄某4的长子为陈某1,次子为陈某2。黄某2于2013年12病故,张某于2012年10月病故,黄某3于2000年6月病故,黄某4于2012年7月病故。黄某2病故后,由黄某1夫妻对黄某2和张某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在黄某2住院期间垫付抢救费3000元,为办理黄某2丧事垫付5000元。黄某2写下书面遗嘱,自愿把四处21楼三单元四号房产(即本案诉争的房产)赠给黄某1,并给黄某1留下关于遗嘱的视频资料。黄某2去世后,黄某2单位发放抚恤金101650元、丧葬费3100元。在黄某2与张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于2006年10月将位于邢台市xx区的房产登记在黄某3名下,该房产系房改售房产权100%。在诉讼过程中,经双方协商确定该房产的价值为人民币240000元。

律师评价

首先,关于遗嘱的效力,黄某2留下的书面遗嘱和视频资料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因此,黄某2的遗产份额应由黄某1继承。其次,关于代位继承权,黄某5和黄某6作为黄某3的子女,依法享有代位继承权。黄某1对黄某2和张某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而刘某并未尽到主要赡养义务,因此刘某要求继承黄某2和张某的财产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被告陈某1和陈某2虽未到庭参加诉讼,但也没有明确表示放弃权利,应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继承的权利。根据法律规定,黄某2和张某的房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黄某2和张某各享有该房产50%的所有权。张某去世后,其享有的房屋产权部分应由黄某2继承1/3的份额,黄某3和黄某4各代位继承0.5/3的份额。由于黄某3先于黄某2去世,黄某5和黄某6代位继承黄某3的份额。黄某2去世后,黄某1根据遗嘱继承黄某2的全部遗产。因此,该房产的所有权归黄某1所有,黄某5、黄某6、陈某1、陈某2应继承的房产份额,由黄某1以人民币的形式分别补偿给黄某5、黄某6、陈某1、陈某2各20000元。关于抚恤金和丧葬费的分配,抚恤金是对黄某2近亲属的抚慰,原则上应由享有抚恤金权利人平均分配。黄某1垫付的抢救费和丧葬费应从抚恤金和丧葬费中补偿,剩余部分由抚恤金权利人平均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