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扶养人的遗产分配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信息】
上诉人卓某与被上诉人杨某因法定继承纠纷诉至法院。被继承人彭某1于2018年5月去世,留有位于北京市昌平区xx镇xx号楼的房屋一处。彭某1与卓林原系夫妻关系,于1992年10月育有一女卓某,2012年1月彭某1与卓林协议离婚。彭某1离婚后未再婚,除卓某外无其他子女。杨某与彭某3先系夫妻关系,育有彭某、彭某2、彭某1三名子女,彭某3先于1994年去世。彭某1于2018年2月购买涉案房屋,购房款118万元,无贷款,2018年3月房屋转移登记至彭某1名下。卓某主张其对彭某1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多分遗产,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
【律师评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卓某主张其对彭某1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因此一审法院未采纳其多分遗产的请求是合理的。卓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属于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因此其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