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自书遗嘱的效力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信息

原告戴某1与被告戴某2、戴某3、戴某4、董某1、董某2、戴某5、戴某6、戴某7、戴某9、戴某8涉及遗赠纠纷一案。戴某某与吴某某共生育五名子女,包括戴某2、戴某11、戴某3、戴某12、戴某13,戴某某与汤某某共生育五名子女,包括戴某5、戴某6、戴某7、戴某8、戴某9。戴某11于2022年1月逝世,生前未婚无子女,留有遗嘱,将其拥有的上海市xx路xx弄xx号房屋的全部产权(即二十分之三产权)赠与侄子戴某1。戴某1在法定期限内决定接受该遗赠,故向法院提出诉讼。审理中,原告撤回关于居住权的诉讼请求,表示将另行处理。

律师评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遗嘱的形式有严格的要求。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书写,代书遗嘱需遗嘱人口述并由他人代书,打印遗嘱则要求见证人全程参与遗嘱的订立过程。本案中,戴某11所立的遗嘱部分内容为传统手写字迹,部分内容为打印字体,且仅有四处签名为戴某11所写,其余手写部分均为戴某3所写。这不符合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或打印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因此,该遗嘱应被认定为无效。原告戴某1基于该遗嘱主张受遗赠的权利,因遗嘱无效而无法得到支持。尽管戴某11生前由戴某3一家照顾,且戴某1是戴某11家族的三代单传的孙子,这些事实虽可证明戴某11立遗嘱的动机,但不能改变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事实。因此,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合理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