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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中未提到的内容可以被承认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信息

原告付某甲与被告傅某某系亲兄弟。原告年幼时父母离婚,原告由父亲付某乙抚养,被告由母亲抚养。付某乙先后与两位妻子结婚并离婚,其中与第二任妻子张某某离婚时,明确约定案涉第一套房屋归付某乙所有。付某乙于2014年8月在福建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下,亲笔书写自书遗嘱,内容为:“我在西安的房产由我小儿子付某甲全部继承。”该遗嘱由律师事务所出具《律师见证书》。付某乙于2020年4月因病去世,留有两套房产,分别位于西安市碑林区和雁塔区。原告请求确认遗嘱合法有效,并继承两套房产。被告对遗嘱中第二套房产的继承权提出异议,认为遗嘱未明确说明第二套房产的相关事宜。

律师评价

从律师的角度来看,付某乙的自书遗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即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该遗嘱经福建某律师事务所见证,进一步增强了其合法性和真实性。遗嘱中明确表示“我在西安的房产由我小儿子付某甲全部继承”,虽然未具体列明第二套房产,但“在西安的房产”这一表述应涵盖付某乙在西安的所有房产,包括第二套房产。被告傅某某对遗嘱中第二套房产的继承权提出异议,但未提供确凿证据支持其主张,且遗嘱的表述清晰明确,应认定为有效。因此,原告付某甲依据遗嘱继承两套房产的请求应得到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