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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遗嘱的成立问题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信息

原告段某1与已故妻子李共同拥有位于沈阳市皇姑区的房产一套。李去世后,其拥有的房产50%产权成为遗产,由第一顺位继承人平均分配,包括原告段某1、被告段某2、段某3和段某4。段某3和段某4同意放弃继承份额,将房产过户给原告,但段某2不同意。原告提出按照房屋总价的12.5%折算成现金给段某2,段某2仍拒绝配合过户。段某2辩称,李生前曾召开家庭会议,表示房产留给三个子女平均分配,未提及留给原告任何份额。段某2还提出,原告未按约定分配旧房产所得的27万元及存款,要求法院调查并分配。段某3和段某4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本案中,李生前未立遗嘱,因此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段某2主张李曾有口头遗嘱,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存在和内容,因此该主张难以成立。段某2还提出原告未按约定分配旧房产所得的27万元及存款,但未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提供相关证据,也未提出反诉。段某3和段某4同意放弃继承份额,将房产过户给原告,这一赠与行为合法有效。原告提出按照房屋总价的12.5%折算成现金给段某2,是合理的解决方案,段某2应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条: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