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可以被撤销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信息】
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韩某、李某3、李某5、李某4因遗嘱继承纠纷诉至法院。被继承人冯某(原告的母亲)于2022年3月因病去世,其丈夫李某某于1973年12月3日去世。冯某与李某某育有六名子女,分别是长子李某、次子李某5、三子李某1、四子李某3、长女李某4、次女李某2。李某于2008年去世,育有一子李某4;李某4于1986年去世,育有一子韩某。冯某生前于1999年5月31日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房山区xx小区的房屋,该房屋由李某1出资。2009年起,冯某与李某1共同居住,由李某1负责照顾。冯某生前立有公证遗嘱,于2009年4月22日经北京市嘉诚公证处确认,明确上述房产由李某1继承。被告方对公证遗嘱的有效性提出质疑,并主张冯某曾立下第二份遗嘱,撤销了之前的公证遗嘱,但该第二份遗嘱因形式不符合法定要求,被认定为无效。
【律师评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公证遗嘱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且只能通过公证遗嘱的方式进行撤销或变更。被告方提交的第二份遗嘱因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不能产生撤销公证遗嘱的效力。关于李某1是否履行赡养义务的问题,尽管李某1在照顾冯某的过程中存在一些疏漏,但不能因此认定其未履行赡养义务。从证人证言来看,冯某在有机会撤销公证遗嘱时并未采取行动,这表明她可能仍然认可李某1的赡养行为及遗嘱内容。因此,法院支持李某1按照公证遗嘱继承房产的请求是合理的。此外,被告方对购房款出资问题的质疑,因缺乏充分证据支持,难以成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七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第十八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二十条: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二十一条: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