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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确定继承人的情形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信息

原告梁某1与被告梁某2因法定继承纠纷诉至法院。被继承人刘某(原告的舅舅)于2022年7月被法院判决宣告死亡,其名下位于佛山市顺德区xx镇xx社区的房屋成为遗产。刘某生前未婚未育,其父母早年去世,仅有一妹刘某某(原告的母亲),刘某某于2020年10月去世,育有原告梁某1和被告梁某2两个子女。刘某未立遗嘱处分遗产。原告梁某1请求均等继承刘某的遗产,被告梁某2对此无异议。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通过公告寻找刘某下落不明人,最终宣告刘某死亡,并确认原、被告为刘某遗产的法定继承人。

律师评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刘某未立遗嘱,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刘某的父母和妹妹均先于其死亡,因此,刘某的遗产应由其外甥即原告梁某1和被告梁某2转继承。应当通过公告程序,确认了刘某无其他法定继承人,且公示期间无人提出异议,从而确定了原、被告各自继承1/2的份额。被告梁某2对原告梁某1的诉讼请求无异议,表明双方对遗产分割达成了一致意见。原告梁某1作为利害关系人,有权提出宣告刘某死亡的申请,这一程序为后续的遗产继承提供了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十八条: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