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信息

原告李某1与被告庄某的父亲庄某某系夫妻关系,原告李某2是李某1与前夫所生之子,随李某1与庄某某共同生活,形成继父子关系。庄某某与前妻李某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三间房产,位于灯塔市xx镇xx村,登记在庄某某名下。李某3于2015年8月去世,其父母也已早逝。庄某某于2020年12月因交通肇事死亡,其父母同样先于其去世。庄某某与李某1的女儿即被告庄某,对房产继承问题与二原告产生纠纷。此前,关于庄某某的工亡赔偿事宜已经法院调解,庄某、李某1、李某2各自继承了20万元。

律师评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某3去世后,其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份额应由其法定继承人庄某某和庄某继承。庄某某再婚后不久去世,其在房产中的份额应由其法定继承人李某1、李某2和庄某继承。考虑到李某2与庄某某形成了扶养关系,具有继承权。因此,涉案房产中庄某某所占的四分之三份额应由李某1、李某2和庄某均分,各得四分之一;庄某作为李某3和庄某某的继承人,共得四分之二份额。被告庄某主张涉案房屋是庄某某婚前个人财产,且否认李某2的继承权,但未提供充分证据支持其主张,且与已查明的事实不符,故其辩解不成立。原告李某1、李某2要求继承房产的三分之二份额,但根据法定继承的规则,其请求超出了应得份额,因此只能部分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