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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

原告陈某1、陈某2、陈某3、陈某4、陈某5、陈某6、陈某7与被告陈某8、陈某9因法定继承纠纷诉至法院。被继承人陈某10与黄某系夫妻关系,共生育九名子女,即七名原告和两名被告。陈某10于2006年11月去世,黄某于2009年11月去世。陈某10名下有位于顺德市大良区的房屋一处,该房屋因年久失修,于2022年7月被佛山市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下达《催办房屋安全鉴定通知书》,明确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原告陈某1、陈某2、陈某3、陈某4、陈某5、陈某7同意将自身持有的1/9份额让予原告陈某6享有,并由陈某6按房屋评估价值及法定继承份额向两被告折价补偿,以实现遗产价值体现,并及时消除危险房屋的安全隐患问题。

律师评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案涉房屋作为陈某10和黄某的夫妻共同财产,陈某10和黄某去世后,应由其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原告陈某1、陈某2、陈某3、陈某4、陈某5、陈某7同意将自身持有的份额让予原告陈某6,这一行为合法有效。因此,陈某6应享有案涉房屋的7/9产权份额,被告陈某8、陈某9各享有1/9的产权份额。从物权有效利用角度出发,陈某6主张房屋登记在其名下是合理的,但应补偿其他继承人相应的遗产分割款。案涉房屋经法院委托评估,确定价值为497300元,因此陈某6应补偿被告陈某8、陈某9各55256元。此外,所有继承人应协助陈某6办理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