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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继承人的看护行为对继承的影响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信息

原告陈某1与被告陈某2、陈某3、陈某4、陈某5系兄弟姐妹关系,其母亲周某某于2020年1月7日去世。周某某生前由陈某1照顾,去世前曾留有口头遗嘱,表示身后事由陈某1继承。周某某去世后,陈某1已履行操办丧葬义务。周某某遗留的某储蓄银行存折余额为5739.59元,该存折由陈某1保存。陈某1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配合领取母亲周某某的丧葬费10000元和银行存款5739元,合计15739元。诉讼中,陈某1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判决周某某遗留的某储蓄存折余额5739.59元归其所有。被告陈某2不同意原告诉求,认为原告所述不属实,且主张原告对母亲照顾不周,无资格继承。被告陈某3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被告陈某4表示放弃继承权,由法律规定。被告陈某5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并认为母亲遗留的5739元系陈某1看护母亲的工资。

律师评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然而,陈某2在之前的案件调解中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父母遗留的其他遗产,包括本案争议的存折内余额5739.59元。陈某2提出陈某1对周某某不孝顺及照顾不好,但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因此其辩解理由不成立。陈某3、陈某5均同意由陈某1继承银行存折内余额5739.59元,陈某4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综合考虑,陈某1作为周某某的主要照顾者,且其他继承人或同意或放弃继承,陈某1继承该笔存款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