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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纷争:法定继承下份额界定与权益厘清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林某甲、林某乙等数人与被告何某甲、陈某甲因房产继承析产纠纷,将案件诉至法院。原告表示,林某丙、叶某去世后留下位于广州市某街道的一处房产,经法院先前判决,该房产部分面积共计 80.56 平方米归原告及被告共同所有,但份额尚未明确。之后,因办理相关手续及对房产份额认定存在分歧,导致析产无法完成,故原告请求法院清晰界定各原告及被告在该房产中的具体份额。被告何某甲辩称,原告所主张的份额划分与实际情况不符,称其母亲林某丁生前曾对房产份额有过不同的协商安排,并且自己从林某戊处购得 15 平方米面积,应在此次析产中确认其相应份额。被告陈某甲则称自己并非法定继承人,购买的这 15 平方米房产应归自己所有,拒绝在相关手续上签字,是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双方分别向法院提交了证据,法院经审理,确定了该房产产权的演变历程、过往诉讼及判决结果、办理相关手续的进展等事实,并对双方争议的 15 平方米房产的受让主体以及是否包含在此次讼争房产面积内等关键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与认定。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关键在于依据法定继承原则,确定讼争 80.56 平方米房产各继承人的份额。此房产因继承所得,在无遗嘱的情况下,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首先明确林某丙、叶某的法定继承人各自应得的份额,如每人先享有六分之一份额,再考虑部分继承人的权益由其晚辈直系血亲或配偶继承等情况。而被告提及的 15 平方米房产购买事宜,属于买卖合同范畴,与本案继承析产的法律关系不同,应另行解决。最终,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各原告、被告在涉诉房产及相关权益方面应享有的份额作出准确判定,为类似复杂的房产继承析产纠纷案件提供了可借鉴的范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九条、第 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