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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纠纷:遗嘱与法定继承的交错纷争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甲、李某乙、张某与被告李某丙、李某丁因房产继承问题对簿公堂。原告主张,被继承人李某 1、赵某 1 生前在市区拥有一套房产,二老去世后,他们依据法定继承,有权分得该房产的相应份额。李某甲、李某乙是李某 1 和赵某 1 的子女,张某则是李某 1 的养女。此前,他们曾与被告就房产继承进行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他们对该房产的继承份额。被告李某丙辩称,父母生前留有遗嘱,明确表示该房产由自己和李某丁共同继承,因此原告无权要求分割。李某丙还称,遗嘱是父母在意识清醒、自愿的情况下所立,具有法律效力。被告李某丁则表示认同李某丙的说法,强调遗嘱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在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均提交了相关证据。原告提供了证明自己与被继承人亲属关系的材料,以及部分能证明其对老人尽到赡养义务的证据。被告则出示了遗嘱原件,以及两位见证人的证人证言,以证明遗嘱的合法性。法院经审理,详细查明了房产的产权登记情况、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各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以及遗嘱订立的具体过程等事实。同时,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严格审查,部分证据因不符合证据规则要求未被认定。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的关键要点在于遗嘱与法定继承规则的适用判定。首先,需对被告提交的遗嘱进行效力审查。根据法律规定,遗嘱需符合法定形式,如自书遗嘱需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日期;代书遗嘱需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见证等。若遗嘱被认定有效,则应按照遗嘱内容进行房产分配;若遗嘱无效,则需依据法定继承原则处理。本案中,经审查发现,遗嘱见证人与被告李某丙存在一定的经济往来,不符合无利害关系见证人的条件,因此该遗嘱的效力无法得到确认。在此情况下,因被继承人未留下有效遗嘱,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各继承人在无特殊少分或多分情形下,应适用均分原则。法院最终依据继承法相关规定,对各原告、被告应享有的房产继承份额作出判定,为类似涉及遗嘱与法定继承冲突的房产继承纠纷案件提供了参照范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