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纠纷:复杂遗嘱背景下的产权争议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杨某 1 与被告杨某 2 因房产继承事宜对簿公堂。原告杨某 1 主张,本市一处老宅应按合法继承程序进行分割,自己理应分得相应份额。据杨某 1 所述,该老宅原属其祖父母共同所有,祖父去世后,祖母立下遗嘱,表明在其离世后,老宅由包括杨某 1 在内的所有孙辈共同继承。然而,祖母去世后,杨某 2 却声称老宅应由自己单独继承,并拒绝与杨某 1 协商分割事宜。被告杨某 2 辩称,祖母在去世前不久,另行立下一份口头遗嘱,明确表示老宅全部归自己所有。他还表示,当时有两位邻居在场见证,能够证明口头遗嘱的真实性。杨某 1 对杨某 2 所述的口头遗嘱真实性存疑,认为该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应被认可。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杨某 1 提交了祖母之前所立书面遗嘱的原件作为证据,而被告杨某 2 则提供了两位邻居的证人证言,用以证明口头遗嘱的存在。法院经仔细审查,对老宅的产权历史、遗嘱形成背景、证人证言可信度等相关事实进行了详细查明。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的核心焦点在于两份遗嘱的效力认定,进而确定老宅的继承归属。首先,对于书面遗嘱,需审查其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如是否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日期等,若符合规定,则应按照书面遗嘱内容进行继承分配。其次,针对口头遗嘱,法律规定必须在危急情况下订立,且应当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本案中,虽杨某 2 称有邻居见证口头遗嘱,但法院需核实当时祖母是否处于危急状态,以及邻居与杨某 2 是否存在利害关系。经审查,法院发现两位邻居与杨某 2 存在一定经济往来,不符合无利害关系见证人的条件,因此口头遗嘱的效力无法认定。而杨某 1 提供的书面遗嘱符合法定形式,最终法院依据书面遗嘱,判决老宅按其内容由孙辈共同继承,为类似复杂遗嘱情形下的房产继承纠纷提供了参考范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