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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纠纷:多重遗嘱引发的权益博弈与裁决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方某与被告汤某 1、汤某 2 及第三人汤某 3 因房产继承纠纷,将该案件诉诸法院。原告方某主张继承位于城郊的一栋两层别墅,称自己与被继承人汤某 4 是多年好友,汤某 4 晚年生活多由自己照料陪伴。汤某 4 生前曾立下一份公证遗嘱,明确表明该别墅由方某继承。

 

被告汤某 1、汤某 2 辩称,汤某 4 后来又立了一份自书遗嘱,将别墅留给他们兄弟二人,且这份自书遗嘱是汤某 4 真实意愿的表达,因此方某不应继承该别墅。第三人汤某 3 则认为,汤某 4 还留有一份口头遗嘱,说要将别墅的一部分分给自己,以保障自己日后生活。法院经审理,详细查明了汤某 4 立遗嘱时的精神状态、各份遗嘱的形成时间与内容、各方与汤某 4 的关系以及别墅的产权登记等相关事实。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关键在于对各份遗嘱效力的判定,进而确定别墅的继承归属。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相关规定,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遗嘱的效力需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自书遗嘱需符合法定形式,有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日期。口头遗嘱则必须在危急情况下订立,且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本案中,汤某 4 所立的自书遗嘱,虽形式上符合要求,但需进一步核实其订立时是否受胁迫、欺骗等影响真实意愿表达的因素。而口头遗嘱,因无法证明订立时处于危急情况,且缺乏充分见证,效力存疑。最终,法院根据证据审查情况,认定公证遗嘱效力优先,支持了方某的继承诉求,为类似因多重遗嘱引发的房产继承纠纷案件,提供了法律适用的参考范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