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纠纷:复杂家庭关系下的权益纷争与裁决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苏某与被告梁某 1、梁某 2 及第三人梁某 3 因房产继承问题产生纠纷,诉至法院。原告苏某主张继承位于市区的一套三居室房产的三分之一份额。苏某称自己与被继承人梁某 4 在其丧偶后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周围邻居均可作证,且二人育有一女梁某 3。在梁某 4 生前,曾口头承诺会将部分房产留给苏某与女儿。梁某 4 去世后,梁某 1 和梁某 2 作为梁某 4 与前妻的子女,独占房产,拒绝苏某的继承要求,双方协商无果,苏某遂向法院起诉。被告梁某 1、梁某 2 辩称,苏某与梁某 4 未办理结婚登记,不具有合法配偶身份,无权继承梁某 4 的房产。他们认为该房产应全部由梁某 4 的亲生子女,即自己二人继承。第三人梁某 3 则表示,认可母亲苏某对房产的继承主张,认为自己也应按照法律规定继承相应份额。法院经审理,查明了梁某 4 的婚姻状况、苏某与梁某 4 共同生活的事实、房产的购置及产权登记情况等。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关键在于确定苏某是否具有房产继承资格及份额。根据《民法典》继承编规定,法定继承中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苏某与梁某 4 未办理结婚登记,不构成法律上的配偶关系,不能以配偶身份直接继承。但苏某与梁某 4 育有女儿梁某 3,梁某 3 作为梁某 4 的子女,享有法定继承权。对于梁某 4 生前的口头承诺,因不符合口头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无法作为继承依据。最终,法院判定梁某 3 继承该房产的部分份额,苏某因不具备法定继承资格,其诉求被驳回,为类似复杂家庭关系下的房产继承纠纷案件提供了法律适用参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