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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复议纠纷:规划许可合法性的争议与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林某因对被告市规划局针对其申请的行政复议作出的决定不满,于 2028 年 7 月 15 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林某称其准备在自家宅基地上翻建房屋,向区规划局提交了翻建房屋的规划许可申请。然而,区规划局在未实地勘查,且未考虑其周边相邻建筑间距、采光等实际情况的前提下,就批准了邻居李某的新建房屋规划许可。林某认为该许可行为会严重影响自家房屋的采光、通风等权益,遂向市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但市规划局作出的复议决定维持了区规划局的许可行为,林某对此不服,请求法院撤销市规划局的复议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被告市规划局辩称,其作出的复议决定程序合法,依据充分。区规划局在作出规划许可时,已对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符合法定程序。第三人李某则称,自己申请新建房屋的手续齐全,区规划局的许可行为合理合法。各方在庭审中提交了相关证据,包括林某提供的宅基地证明、周边环境照片,区规划局提供的李某申请材料及审批文件,市规划局提供的复议程序记录等。经庭审质证,法院对相关证据进行了分析和采信,查明了林某申请复议、区规划局作出许可及市规划局复议决定的整个过程。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关键在于几方面的认定。一是市规划局作出复议决定这一行为的性质及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市规划局作为复议机关,对区规划局的行政许可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林某作为利害关系人,与该复议决定有利害关系,所以该复议决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二是市规划局复议决定的合法性。市规划局接到复议申请后,按照法定程序对区规划局的许可行为进行了审查,包括对申请材料、审批流程等方面的审核,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复议决定,程序合法。三是区规划局规划许可行为本身的合法性。从李某提交的申请材料来看,符合规划许可的基本要求,区规划局在审查过程中也遵循了相关规定。虽然林某提出采光、通风等权益受影响,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区规划局的许可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划标准。综上,法院判定市规划局的复议决定合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为此类涉及规划许可及行政复议争议案件提供了参考范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