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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租金析产纠纷:协议与共有份额下的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孙某甲、林某与被告孙某乙因商铺租金析产问题产生纠纷。涉事商铺产权登记在孙某 1、林某、孙某乙、孙某甲四人名下。孙某 1 于 2032 年 5 月 20 日离世,在 2034 年 3 月至 2042 年 3 月期间,孙某乙私自将商铺出租,共收取租金 98000 元。原告依据孙某 1 生前与林某签订的协议,其中表明商铺及租金相关权益林某享有大部分,要求孙某乙归还租金,其中向孙某甲归还 24500 元,向林某归还 49000 元。被告孙某乙承认出租商铺及收取租金的事实,但辩称曾为孙某甲支付过创业启动资金,且认为孙某 1 与林某签订的协议自己并不知情,不应受其约束,主张自己对商铺租金有更大份额。诉讼过程中,双方就各自提及的费用支出情况进行了举证说明,其他继承人也表明涉案商铺中孙某 1 的部分及租金应按协议归林某所有。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关键要点体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是商铺租金分配的界定,该商铺为四人共有,在未明确各自份额时,一般应均等划分。结合孙某 1 与林某的协议以及其他继承人的意见,可以确定林某应按协议继承孙某 1 的份额,从而明确租金的归属比例。其次,对于孙某乙声称孙某 1 与林某的协议自己不知情且不受约束的说法,因协议合法有效且其他继承人认可,此辩称不被采信。而对于孙某乙称已用租金为孙某甲支付创业资金,鉴于孙某甲认可部分资金支持事实,法院采纳了孙某乙已将部分租金用于此的主张,所以对孙某甲要求全额返还租金的诉求未予全部支持。整个判决全面考量各方因素,合理保障了各方权益,为类似涉及商铺租金析产纠纷案件提供了可借鉴的范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