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代理合同纠纷:租金支付与违约责任争议的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上诉人李某因房屋租赁代理合同纠纷,不服一审判决而提起上诉。在一审中,李某称通过被上诉人某房屋租赁代理公司出租房屋,双方签订合同约定由代理公司负责寻找租客、代收租金等事宜。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代理公司未能按照约定时间足额支付租金,且在房屋设施出现损坏时,未按合同约定及时维修。李某认为代理公司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自己的权益,于是诉请代理公司支付拖欠的租金、承担房屋维修费用以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依据合同条款及相关证据,认定李某部分主张缺乏足够证据支持,驳回了他的部分诉讼请求。二审中,李某指出一审存在对证据认定错误、对合同条款解释不合理等问题,坚称代理公司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二审法院围绕被上诉人是否构成违约、应承担何种责任这两个争议焦点展开审理。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关键在于对房屋租赁代理合同条款的准确解读以及双方履行义务情况的判定。一方面,合同清晰界定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虽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建立了委托代理关系,但合同中对于租金支付时间、金额以及房屋维修责任等都有明确规定。在无合理抗辩理由的情况下,代理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租金、未及时维修房屋设施的行为构成违约。然而,上诉人部分主张因证据不足难以支持,如维修费用的具体明细及责任归属证据不充分。另一方面,对于违约金的判定,需严格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二审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对上诉人二审提出的新证据和诉求进行合理审查,最终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体现了对合同约定的尊重和法律适用的严谨,为类似房屋租赁代理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范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