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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法定继承纠纷:承诺书效力下的产权归属裁决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甲、赵某乙、孙某因法定继承问题产生纠纷,争议的商品房由王某与赵某(已去世)于 2010 年购置。赵某离世后,王某因房产继承不明,在办理房屋相关手续时遇到诸多阻碍,如无法进行房屋抵押再贷款等。2018 年,赵某甲、孙某在社区调解中心的见证下签署承诺书,明确表示放弃该房屋中因赵某死亡所应继承的份额。然而,孙某后来辩称王某未按承诺书中约定的协助其办理其他房产事宜,不同意放弃继承份额,声称自己对该商品房也有出资,理应享有一定份额,故而要求继承该商品房部分产权。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其一,需明确房屋性质及遗产范围。此商品房为王某与赵某夫妻共同财产,应先划分出一半归王某个人所有,另一半则作为赵某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进行分割。其二,要对社区调解中心见证下的承诺书效力进行认定。该承诺书是双方真实意愿的体现,且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公序良俗的情况,并不符合撤销或变更的法定情形,因此具有合法效力,当事人应当遵循约定履行。孙某虽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支持,同时王某表示愿意按照承诺书履行相应义务,且赵某乙也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份额。所以,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支持了王某要求涉案商品房归其所有的诉求。整个判决既尊重了承诺书的效力,又充分考虑了当事人的意愿,为类似涉及承诺书的房产继承纠纷案件提供了可借鉴的范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