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登记纠纷:行政裁定与遗产继承争议的交织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曾某因不服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其与自然资源局、人民政府的行政判决,申请再审。他认为户口注销证明不能证明真实死亡时间,自然资源局审核程序不合理,不予登记告知书认定事实不清,且其父亲遗嘱明确将房产全部份额留给自己,自然资源局应履行登记职责。自然资源局称曾某提交材料仅能证明其继承母亲名下二分之一房产份额,另二分之一份额未明确继承人,其作出的不予登记告知书合法合规。人民政府也表示行政复议决定合法。法院查明,涉案房屋登记在曾某父母名下,两份遗嘱分别对父母各自二分之一份额作出安排,但曾某与其兄弟姐妹对房产份额继承存在争议。一、二审法院认定自然资源局不予登记告知书及政府复议决定合法,驳回曾某诉求,再审法院经审查维持原裁定,驳回曾伟炎再审申请。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涉及行政法与遗产继承的交叉问题。从行政法角度,自然资源局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在存在权属争议时不予登记,程序合法、依据充分。而遗产继承方面,遗嘱虽对份额有安排,但继承人之间的争议使产权归属不明晰。曾伟炎申请再审理据不足,主要是未能提供有力证据推翻一、二审认定的事实。这提醒当事人,在处理房产继承登记时,不仅要确保遗嘱的合法性与明确性,还需妥善解决继承人之间的潜在争议。行政机关在处理类似登记申请时,也需严格依照法规,审慎审查相关材料。在面对此类纠纷时,各方应以法律为依据,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矛盾,避免行政和司法资源的浪费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