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便条争议:再审诉求的评判与驳回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刘某 1 因继承纠纷,对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不服,申请再审。刘某 1 认为原审认定事实缺乏证据,2023 年 3 月 20 日便条被认定为当事人父母真实意思表示证据不足,刘某 3 前后陈述矛盾,且刘某 2 签字不能代表父母意思。同时,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该便条应作为无效遗嘱,房产按法定继承处理。此外,原审判决遗漏对另外两处房产继承及物权归属的裁判。法院经审查,依据原审查明的事实,认为被继承人夫妇签名捺印的便条及后续出具的证明,虽形式上与法定遗嘱不完全相符,但内容和真实性能证实是被继承人生前真实意思,且有刘某 2 签名及内容相互印证。刘某 1 未能提供充足证据反驳,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其关于原审遗漏诉讼请求的事由也不成立,最终法院驳回刘某 1 的再审申请。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在遗产继承纠纷中,遗嘱的形式与实质要件至关重要。本案中,便条虽形式有瑕疵,但法院综合多方面因素认定其有效,这体现出对被继承人真实意愿的尊重。从证据规则角度看,当事人主张遗嘱无效,需提供充分证据,否则承担不利后果,刘某 1 因举证不足导致再审申请被驳回。同时,法院对案件的全面审查,确保不遗漏关键诉求,对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认定有着严格标准。这警示在遗产继承纠纷中,当事人应重视证据的收集与整理,对遗嘱的订立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避免日后纠纷。 一旦产生纠纷,需以合法合理的方式、充足的证据来主张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